為加強對工商企業等
社會資本通過流轉
取得土地經營權的監督管理
保障流轉當事人合法權益
近日
省農業農村廳
省發展改革委
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
省市場監管局、省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云南省分行
共同研究制定了
《云南省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行政審批和風險防范實施辦法(試行)》
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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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云南省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行政審批和風險防范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州(市)農業農村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自然資源局、市場監管局、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分行: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落實工商資本流轉農村土地審查審核和風險防范制度的要求,省農業農村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云南省分行共同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行政審批和風險防范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中發現重大問題,請及時反饋省農業農村廳。
云南省農業農村廳
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自然資源廳
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云南省分行
2023年9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云南省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行政審批和風險防范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監督管理,保障流轉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以及農業部、中央農辦、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加強對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監管和風險防范的意見》(農經發〔2015〕3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云南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是指省內外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營利法人;社會團體等非營利法人;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家庭農場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非法人組織;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的個體工商戶;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自然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經營權流轉,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經營權流轉。
第四條 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土地暫不納入審批范圍。
第五條 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農村土地經營權審批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一)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農戶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制度,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規范有序流轉。
(二)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原則,以農民為主體,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農戶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土地經營權流轉收益應當歸承包農戶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轉移、克扣、截留。
(三)落實最嚴格耕地保護制度,土地經營權受讓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土地,禁止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遏制耕地“非農化”,防止基本農田“非糧化”。
(四)依法維護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保障工商資本合法合規進入農業渠道暢通。
第二章 審批規則
第六條 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以下簡稱受讓方)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審批行政許可條件包括以下5個方面。
(一)土地經營權流轉程序合法合規,遵循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三)受讓方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具有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以及組織農業相關產業生產等農業經營能力(資質);應當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信用記錄,能夠積極承擔、切實履行社會責任,誠信與資信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租金支付、違約賠付、風險防范等資金保障能力;近3年內無失信行為,無欠稅欠薪、食品安全、安全生產事故等問題,無坑農害農現象,無銀行資信不良記錄等;
(四)流轉期限不得超過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五)受讓方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所經營的項目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國土空間規劃、土地用途管制、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現代農業發展規劃和產業布局要求。
第七條 審批應當提供的材料。
受讓方為個人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二)個人征信證明材料;
(三)土地經營權流轉意向協議書;
(四)土地經營權流轉清單及對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五)擬流轉未承包到戶的集體土地需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同意的會議紀要;
(六)涉及委托流轉的,需提供土地流轉委托書;涉及再流轉的,需提供取得原承包戶同意的證明材料;
(七)農業經營項目規劃、實施方案、經營風險評估、以往流轉土地經營權備案記錄等材料。
受讓方為組織的,除提供以上(三)(四)(五)(六)(七)項材料外,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八)有效營業執照副本或者法人證件;
(九)經營主體章程;
(十)企業征信證明材料;
(十一)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有關規定,分別提供所涉及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
(十二)農業經營能力(受讓方的農業項目經營團隊、擬注冊公司注冊資本金規模、流轉風險保證及防范措施情況)或者資質證明。
第八條 受讓方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發現提供虛假審查審核資料,對已經通過審批的,撤銷審批意見;對未開展審查審核的,終止審查審核。
第九條 審批應當按以下權限分級進行。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農業農村廳審批:
(一)受讓方單次流轉土地經營權面積在2000畝(含)以上。
(二)受讓方單次流轉土地經營權涉及兩個(含)以上州(市)且不能拆分辦理審批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州(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審批:
(一)受讓方單次流轉土地經營權面積在1000畝(含)-2000畝(不含)之間。
(二)受讓方單次流轉土地經營權涉及兩個(含)以上縣(市、區)且不能拆分辦理審批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審批:
(一)受讓方單次流轉土地經營權面積在500畝(含)-1000畝(不含)之間。
(二)受讓方單次流轉土地經營權涉及兩個(含)以上鄉(鎮)且不能拆分辦理審批的。
受讓方單次流轉土地經營權面積在50畝(含)-500畝(不含)之間的,由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審批。
第十條 受讓方單次流轉土地經營權面積在50畝(不含)以下的,適用簡易審查審核程序,經發包方同意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一條 審批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簽訂流轉意向協議書。受讓方單次流轉土地經營權面積在50畝以上的,應先與承包方就流轉面積、期限、價款等進行協商并簽訂流轉意向協議書。涉及再流轉的,要取得原承包戶同意;涉及未承包到戶集體土地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代表)同意,并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流轉意向協議書。
(二)提出申請。受讓方向擬流轉土地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并提交流轉意向協議書、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證明、流轉項目規劃等審批所需材料。
(三)作出受理決定。鄉(鎮)人民政府收到申請后,對不在受理范圍或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自收到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發出《不予受理決定書》告知申請方;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方發送《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分級審批。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的,自申請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組織相關職能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代表、專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讓主體農業經營能力,以及經營內容是否符合當地產業規劃等進行審查審核并作出審批意見。審批不通過的,向申請方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審批通過的,向申請方發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審批結果及申請材料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備案。
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審批的,鄉(鎮)人民政府自申請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現場勘驗等形式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通過的,將申請材料及初審意見報送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初審不通過的,自申請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方,并說明理由??h級農業農村部門自收到初審意見后20個工作日內依法組織相關職能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代表、專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讓主體農業經營能力,以及經營內容是否符合當地產業規劃等進行審查審核并作出審批意見。審批不通過的,向申請方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審批結果轉發鄉鎮人民政府;審批通過的,向申請方發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申請材料及審批結果報州(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備案,審批結果轉發鄉鎮人民政府。
由州(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審批的,鄉(鎮)人民政府自申請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現場勘驗等形式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通過的,將申請材料及初審意見報送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初審不通過的,自申請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方,并說明理由??h級農業農村部門自收到初審意見后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報州(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州(市)級農業農村部門自收到縣級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后,于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作出審批意見。審批不通過的,向申請方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審批結果轉發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審批通過的,向申請方發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申請材料及審批結果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案,審批結果轉發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
由省農業農村廳審批的,鄉(鎮)人民政府自申請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現場勘驗等形式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通過的,將申請材料及初審意見報送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初審不通過的,自申請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方,并說明理由??h級農業農村部門自收到初審意見后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報送州(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州(市)級農業農村部門自收到縣級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后,于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報送省農業農村廳審批。審批不通過的,向申請方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審批通過的,向申請方發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審批結果轉發州(市)級、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
第十二條 審批通過的,受讓主體與承包方簽訂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未按規定提交審查審核申請或審批未通過的,不得開展土地經營權流轉活動。
第十三條 審批結果有效期為流轉意向協議中規定的起止日期。
第十四條 辦理審批結果延續手續許可需在有效期屆滿40日前提出延續申請。
第十五條 受讓方實際經營項目未按照審批申請材料實施且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撤銷審批意見。
第三章 風險防范
第十六條 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要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部署,落實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審批、監管和服務工作。對流轉土地超過本級審批權限規模、整村整組流轉土地、涉及農戶群體較大的土地流轉行為,要進行重點審查審核。各地區、各部門要強化部門分工協作,落實土地流轉用途監管,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切實保障農地農用,產業發展應當符合當地農業產業發展總體規劃,項目建設應當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等規定。
第十七條 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土地經營權堅持先付租金,后用地原則。各地要強化對承包方合法流轉收益的保護,探索建立健全風險保障金制度,引導流轉雙方以年流轉費為基數合理確定風險保證金,防止支付風險。加強對流轉合同中預付金、風險保障金、土地復墾、抵押擔保以及違約責任等事項嚴格把關,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化和農村勞動力轉移規模、農業科技進步和生產手段改進程度、農業社會化服務水平等現狀,合理控制土地流轉規模,既要注重土地適度經營規模,又要提升土地經營效益,還要防止不顧經營能力和經濟效益片面追求超大規模經營的傾向。
第十九條 嚴禁通過下指標、定任務或將流轉面積、流轉比例納入績效考核等方式推動土地流轉,強迫承包方向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土地經營權。承包方自愿委托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應當簽署書面流轉委托書,沒有承包方的書面委托,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代替承包方流轉其土地經營權。嚴禁違背農民意愿或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名義,強制將農戶土地經營權集中流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土地經營權工作的領導,廣泛宣傳引導、強化監督管理、統籌現有資金、保障工作開展,健全由農業農村部門牽頭,發改、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稅務、金融等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的工作機制,將審批及監管落到實處。發現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有違反流轉合同、損害農民利益等違約行為的,依法予以查處。承包方、土地經營權人違法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達成流轉意向的雙方提供農業農村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示范文本,并指導流轉雙方依法簽訂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及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經營權流轉及流轉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要按照審批流程和備案工作要求,規范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土地經營權審批工作的檔案管理,對審批申請、審批流程和審批結果有關文件資料逐項歸檔并整理形成電子文檔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條 對審批通過的申請,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應將審批結果電子文檔通過政務體系及平臺共享至本級自然資源部門??h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要針對本行政區域內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農村土地的總體情況、本級審查審核工作質量和風險防范制度建設等采取適當形式開展年度評估,評估報告報上級農業農村部門備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編制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行政審批事項的辦事指南。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資料:云南省農業農村廳